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