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七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一)因办理更正登记等手续导致异议登记的原因消灭的;(二)异议登记期间,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被驳回,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