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房屋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