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七十条已废止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