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七)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