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预告登记第六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七)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