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登记/第一节 限制措施登记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房屋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协助办理限制措施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限制措施登记时,发现被采取限制措施的房屋或者其权利人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复查,但不停止办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