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预告登记第六十二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