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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