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预告登记第六十一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