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