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预告登记第六十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