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预告登记第五十九条已废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