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地役权登记第五十六条已废止申请需役地、供役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但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