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