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地役权登记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