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地役权登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权属证书;(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