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权属证书;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