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符合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