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