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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