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已废止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