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本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并永久保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