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六)主债权合同;(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