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

(六)主债权合同;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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