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以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