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以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