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