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