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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