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铜山区、贾汪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由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