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