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已经设立他项权利的,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