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房屋已经设立他项权利的,所有权人申请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抵押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