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