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车库(位)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