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赠与;(三)继承、受遗赠;(四)交换;(五)房屋分割、合并;(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