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四)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