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四)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