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