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