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房屋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因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而申请的变更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四)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