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