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四)污水、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的综合利用;(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及其保障和监督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