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禁止违法侵占、毁损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