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山丘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塘坝、小型水库、环山截水沟等雨水利用工程,鼓励、扶持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工程,拦蓄、存贮利用雨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