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明确节约用水目标和措施;(二)确定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制度;(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