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约用水方案评估报告或者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