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