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职业训练的行业协会是职业训练机构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机构运作、会员的权利义务由其章程规定,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实施有关职业训练的法律、法规;(二)制订实施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办法;(三)指导职业训练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四)制定职业训练的从业规则;(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办理劳动部门委托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