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职业训练的权利,并有按照所从事岗位需要接受职业训练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回到全文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