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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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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训练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训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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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