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职业训练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职业训练应当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