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性训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