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职业训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