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所超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