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劳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越办学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训练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者在年审中被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出租、转让办学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