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训练教师的培养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发展规划,保证职业训练教师队伍适应职业训练事业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