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员工训练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训练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