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兴办的职业训练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