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部门组织建立职业训练机构评价体系,根据办学规模、训练质量、学员就业率等指标组织对职业训练机构进行评估分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